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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协议问答(WTO)
广西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2005-5-15 15:21:30 点击数:680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法规的实施。

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准备了这本小册子帮助公众了解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PS协议)。这本小册子简述了SPS协议, 并回答了经常被问到的有关SPS协议的 一些问题。这本小册子不是为提供SPS协议法律上的解释 而编写的。

这本小册子讨论厂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Marrakesh)签署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 后文件》(简称《 最后文件》) 中的SPS协议的最后文 本。SPS协议和《最后文件》中的其他协议以及经过修改的关贸总协定是缔结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的一部分。了解 乌拉圭回合结果将来的实施情况,向世界贸易组织(WTO)1和其成员及秘书处了解。

这本小册子的第一部分回答很多经常被问到的有 关SPS协议的问题。第二部分是SPS协议的简要介绍。

目录

什么是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难道关贸总协定章程还没有包括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法规吗?
SPS协议有什么新内容吗?
政府仍然能制定食品和健康法律吗?
SPS协议会降低标准吗?
在危险性缺乏科学依据的情况下政府能采取行动吗?
怎么处理地方性和区域性健康和安全要求呢?
贸易将对健康和安全有优先权吗?
在WTO里可以对国家法规提出质疑吗?并且怎么做?
哪些国家参与了制定SPS协定?
公众参与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吗??
谁从SPS协议中受益?
SPS协议的简介


问题和回答

1. 什么是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SPS协议将影响各国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动物生存吗?

为了达到SPS协议的目的,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可定义为适用于下列情况的任何措施:

保护人类、动物生命免受其食物中的添加剂、 污染物、 毒素或致病生物所引起的风险;

保护人类生命不受植物-或动物- 携带的疾病(寄生虫病) 危害;或

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不受有害生物、病害或致病 生物的危害: 或

防止或限制有害生物传人、 定殖或传播对国家造 成的其他危害。


2. 难道关贸总协定章程还没有包括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法规吗?

现行的关贸总协定章程也包括一例外条款(第20条:b款),这一款允许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只要这些措施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换句话说,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健康,必要时,政府可以对进口产品采取比国内产品更严格要求。这一特例条款在SPS协议中也没有改变。

在关贸总协定的前一轮谈判中,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通常称之为标准准则)进行了磋商2。尽管制定这一协议的本来目的不是规范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一协议的确包括了源自于食品安全和动值物健康措施(包括杀虫剂的残留允许量、检验要求和标签)的技术要求。

成员国政府同意使用有关的国际标准(例如由FAO/WHO3

共有的营养标准委员会所制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只有当他们认为这些标准不能安全地保护健康的情况下才例外。他们也同意通过关贸总协定秘书处通知其他政府那些不是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技术性法规。1997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包括解决由于实施仪器安全和其它技术性限制而引起的贸易争端方面的条款。


3. SPS协议有什么新内容?

由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很容易限制贸易,所以关贸总协定成员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对建立与使用SPS措施的相关法规非常关注。乌拉圭回合的结果将养活政府使用其他贸易壁垒的可能,因此各国政府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可能被越来越多地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这一趋势更为关注。

SPS协议防止了潜在的漏洞。SPS协议明确而详细地规范了影响贸易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权利和义务。它将只允许各国实施那些具有科学依据的系保护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一个政府可以以另一国家的食品安全或动植物卫生检疫要求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为由,向其提出质疑。当其他国家提出要求时,食品安全或动植物健康风险分析的程序及其决策应是可提供的。各国在决定什么是安全的食品,以及对涉及动植物健康的要求须具一致性。

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也得到了增强。经过修订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也是WTO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它将适用于所有WTO成员。它将对SPS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所有技术性法规(包括大多数的质量、标签、包装和产品成份方面的法规)产品影响。


4. SPS协议将会限制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法律的能力吗?WTO或其他国际机构将决定食品安全或动植物健康水平吗?

SPS协议明确承认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只要这些措施有科学依据,对保护健康是必要的,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没造成不合理的歧视。因此,各国政府照样可在其国家范围内继续决定仪器安全和动植物健康保护水平。而WTO和其他国际机构都不会决定各国家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水平和动植物健康保护水平。

然而,SPS协议的确鼓励政府制定的措施与WTO成员政府在其他国际组织中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协调一致”或建立在这些标准、准则和建议的基础之上。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FAO/WHO共有的营养标准委员会、制定动物健康标准的国际兽医局和制定植物健康标准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关贸总协定成员政府目前参加这些国际组织的工作—包括对食品中的杀虫剂、污染物或添加剂对人类健康影响的科学分析的风险分析方面工作。这些技术组织的工作必须经过国际审查和评估。

国际标准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国际标准要求太严,以致许多国家发现难以在其国内实施。但鼓励使用国际标准并不表明国家标准不能严于国际标准,仅仅因为国家标准比国际标准高,并不表明国家标准违反“SPS协定”。事实上,SPS协议明确,允许各国政府采用比建立在国际标准基础上的要求还要严格的标准。但对于那些不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如因其与国际标准不同之处而引起贸易争端,政府净被要求对其高标准作出合理解释。


5. 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协调一致意味着降低健康保护水平,即向下协调吗?

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协调一致意味着政府将根据营养标准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WTO)和粮农组织(FAO)两个联合国机构的附属机构)4制定的标准来制定国家标准。营养标准委员会的标准并不是“最低的共标准”的标准,它们是根据依据本领域内的权威科学家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国家级专家的建议制定的。这些人与负责制定国家级食品安全标准的专家是同一批人。例如,对营养标准委员会提出有关杀虫剂残留量和食品添加剂的建议是由受人新生的科学家所组成的国际工作组提出的,他们使用保守的、以安全为导向的假设,在滑政治干预的条件下进行实验。在很多情况下,营养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标准高于单个国家的标准,包括某些发达国家的标准,例如美国。尽管如此,正如上文所述,如果这些标准不能满足保护健康的需要,政府可不使采用国际标准。


6. 当对食品安全的动植物健康要求进行决策时,包括对合理安全措施进行明确决策但缺乏足够解剖学依据的情况下,政府能采取预防性措施吗?能禁止不安全的产品进口吗?

SPS协议提供了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3种类型的预防性的措施。第一、风险分析过程和风险可接受水平的确定即安全界限的例行使用,以确保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健康。第二、每个国家决定自己的风险可接受的水平,所采取的健康保护措施与该国的社会和文化观念密切相关。第三、当政府认为没有足够科学依据对某产品或某过程的安全作出定论时,SPS协定明确允许采取保护性措施。这样也就允许在紧急条件下采取应急措施。

有许多因有科学证据表明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将形成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不可接受的风险而被禁止的实例、SPS协议将不影响政府在这些情况下禁止某些产品进境的努力。


7. 地方政府或地区政府能制定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要求吗?在一个国家里各地区的要求可以有差异吗?

SPS协议承认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不一定必须由最高政府机构制定,这些法规在国家范围内也可以不一致。当地方政府(州水平或省水平)制定的法规影响到国际贸易时,这些法规应该与国家政府制定的法规一样,符合相同的要求。国家政府负责实施SPS协议,并且应该支持各级政府遵守该协议。


8. 一旦国家政府批准了SPS协议,就要求国家给予贸易优先于食品安全或动植物健康的权利吗?

没有要求,只要食品安全和健康要求措施具科学依据,SPS协议允许国家给予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对于贸易的优先权。各国在进行有关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有权决定其认为合适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的水平。一旦一个国家已经决定其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就可以采取许多不同的措施来达到这样的保护水平(例如处理、隔离或加强检验)。对不同的措施进行选择时,只要所采取的措施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可行的,SPS协议要求政府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比为达到健康保护目的要求的更具有贸易限制性。


9. 某一国家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法规能受到其他国家的质疑吗?在WTO里争端怎么解决呢?

自从1948年关贸总协定生效以来,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法律进行质疑。1979年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有对另一个签约国的技术性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和动植物健康要求)进行质疑的程序。SPS协议不仅明确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要求的基础,而且明确规定了对这些要求提出质疑的基础。当一个国家制定法规的能力没有受到限制时,就可以因某一具体的食品安全或动植物健康要求对贸易限制的科学依据不足而进行质疑。SPS协议为立法者和贸易商同样提供了更大的确定性,使他们避免了潜在的冲突。

各国政府承认WTO协定,就同意受附属于它所有多边贸易协议条款(包括SPS协议)的约束。在发生贸易争端的情况下,WTO争端解决程序将鼓励有关政府找到一个可相互接受的双边解决办法。如果有关的政府不能解决他们的争端,他们可以选择下列任何一种争端解决办法:斡旋、调解、调停和仲裁。另外一种选择是,一落千丈方政府可以要求建立一个由贸易专家组成的公正专家组听取争端各方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在解决有关SPS措施争端方面,专家组可以征询科学家建议(包括召集一个技术专家组)。如果专家组得出一个国家违背了WTO协定的某一附属协议的义务结论,通常建议这个国家采取必要的行动使SPS措施与它的义务相符。这个行动可能涉及到例如某一措施实施的程序的改变或个性或删除整个措施或仅仅删除措施中歧视成份。

专家组将他们的建议提交给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考虑。除非DSB一致决定不采纳专家组的报告,或者除非一方对决议提出上诉,否则强制要求被告报告专家组的建议,并汇报他们所采取的行动。上诉仅限于对法律总是以及专家组对法规解释的范畴。


10. 谁负责制定SPS协议?发展中国家参加了SPS协议的磋商吗?

经过多年公众辩率(包括对国家政府有关谈判目标的辩论)之后,决定在乌拉圭回合的广泛谈判范围内开始贸易谈判。当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就决定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进行磋商。124个政府参加了乌拉圭回合谈判。SPS谈判大门对所有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政府敞开,许多代表是政府的仪器安全或动植物健康保护的官员。谈判人员运用了技术性国际组织例如FAP、FAO-WHO营养标准委员会和国际兽医局的专业知识。

发展中国家(历史上参与国家数最多、涉及范围最广)参加了乌拉圭回合各方面的谈判。在进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谈判时,发展中国家是极积的参与者,通常是国家的食品安全或动植物健康专家参加谈判。在谈判之前和乌拉圭谈判期间,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始终帮助发展中国家形成有效的谈判立场。SPS协议呼呈帮助发展中国家,使他们增强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保护系统。FAO和其他国际组织在这一方面已经实施了帮助发展中国家的项目。

11.公众参与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吗?私营企业或消费者利益被排除在外吗?多国公司和制药公司参与了谈判吗?

关贸总协定是一个政府间的组织,由政府参加关贸总协定谈判,而私营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并直接参与关贸总协定谈判。但乌拉圭回合谈判范围是史无前例的,公众辩论也是史无前例的。大多数政府在谈判的各个方面(包括SPS协议)都与公众和私营企业进行了磋商。一些政府为公众磋商和辩论建立了正式渠道,而另一些政府则是通过定家的式成样目。关贸总协定秘书睡眠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和许多参与谈判别国家的国营和私营企业进行了广泛的接触。

乌拉圭回合的最后结果,现正有待于关贸总协定成员国批准和实施。

12. 谁将会从实施SPS协议中受益?该协议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吗?

各国的消费者都将受益。SPS协议将有助于保证(并可能加强)食品安全,同时减少在这一方面作出武断的、不合理决定的机会。由于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措施决定程序及其依据等方面的透明度,消费者将从中获得更多信息,进而减少了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如此,消费者也将从具更多安全食品的选择机会及街道商间的健康竞争中受益。

具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大都是在贸易国双边基础上实施的。由于SPS协议为国家间动植物卫生检疫协定提供了一个并不考虑各国政治和经济实力或技术能力的国际框架,因此,发展中国家将从中受益。没有如此的SPS协议,发展中国家在质疑不合理的贸易限制时将会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在SPS协议下,政府将允许符合其安全要求的产品进口产品,而不任这些产品是由简陋的、较原始的方法还是由最新现代技术生产的。在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健康领域,通过双边或国际组织增强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也是SPS协议的一个内容。

由于减少了对农产品的不合理贸易壁垒。无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商都将从中受益。SPS协议将减少销售到某一特定市场条件的不确定性。为某市场生产安全食品的努力将不受那些假借健康措施之名实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法规限制。

食品和其它农产品进口商同样将从边境措施的更大确定性中受益。限制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依据和有可能对某一措施进行不公平质疑的依据也将因SPS协议而更明确。许多进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的加工商和商业使用者也将会从中受益。


SPS协议简介

所有的国家都采取措施以保证食品对消费者的安全性,并防止有害生物或病害在动植物之间传播。这些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要求产品来自病害非疫区、对产品进行检验、特定处理或产品加工工序、设定最大杀虫剂残留量允许量、只允许在食品中使用几种添加剂。卫生(人类和动物)和植物检疫(植物健康)措施不仅适用于本国生产的食品或当地动植物病害,也适用于来自国外的产品。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本质上可能导致对贸易产生限制。所有政府都承认这样的一个事实,为保证食品安全和保护植物健康,一些贸易限制措施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保护,这一点在现行的关贸总协定条款中也得到了反映。有时政府也会走出健康保护的界限,而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使本国生产商免受外来经济冲击。作为乌拉圭回合协定结果,其它的贸易壁垒越来越少,因而要求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也将可能越来越大。当某一对健康保护并不必要的卫生或植物检疫限制措施,却很可能是一种很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由于其技术的复杂性,它是一种具有欺骗性和难以质疑的贸易壁垒。

建立在现有的关贸总协定的条款之上的SPS协议,使得把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目的不正当手段得到检查。SPS协议的基本目标是维护政府制定其适当的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同时也保证这些主权不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和形成对贸易的不必要壁垒。

SPS协议将啬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透明度。国家需要在对有关实际风险进行合理分析的基础上,制定SPS措施,根据要求,公开他们所考虑的因子、分析程序和他们决定的可接受风险水平。虽然很多政府在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管理方面使用了风险分析的方法,SPS协议鼓励WTO成员政府之间广泛地使用系统的风险分析方法,并且应用于所有相关的产品。

SPS协议将要求政府就其限制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要求,通知其他国家,并成立相应的办公室(称之为“咨询点”)对需要信息作出反应,同时还需要接受其如何实施动植物健康法规的审查。WTO成员政府之间信息的系统交流和经验的交换将为制定国家标准提供良好基础。这样增加的透明度也将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并避免贸易伙伴的利益隐形贸易保护主义彩的非必要技术要求的影响。

SPS协议在允许政府采取合理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的同时,也将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并鼓励决策的一致性。这就要求所采用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对保护仪器安全和动植物健康是必须的。特别是SPS协议澄清了在进行有关的风险分析时应该考虑哪些因子。保证食品安全和保护动植物健康的措施应尽可能建立在客观和准确的科学数据的分析和评估基础上。

SPS协议鼓励政府制定的国家SPS措施与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相一致。这个过程通常称之为“直辖市一致”。关贸总协定没有制定这方面的标准,将来也不会制定这方面的标准,WTO同样也不会制定这方面的标准。然而,124个关贸总协定成员中的大多数政府在其他国际组织中参与了制定这方面的标准。这些标准是由这一领域具权威性的科学家和健康保护方面的政府专家制定的,并以过国际审查和评估后生效。

国际标准通常比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要高。然而,SPS协议明确允许政府可不采用国际标准。如果国家要求导致更大的贸易限制,可以要求该国提供科学的解释,表明国际标准将不能达到该国认为是适当的健康保护水平。

由于气候、现已存在的有害生物或病害和食品安全条件的不同,对来自不同国家的食品、动植物产品,采取相同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要求并不总是合理的。因此,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时需根据相关的食品、动植物产品地的国别不同而不同,SPS协议考虑了这一点。政府应该承认病害的非疫区可能与国界不一致,并适当地调整对来自这些地区产品的要求。然而,SPS协议将阻止在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时对本国生产商有利的或在不同的国外供应商之间造成不合理的歧视。

风险可接受水平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来实现,在多种方法之中,并假定他们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可行的,并且提供相同的食品安全或动植物健康水平,政府应选择不比为达到保护健康目的所要求的更具有贸易限制性的方法。这样即有助于保证为消费者提供大量的和多样性的安全食品和为生产商提供最好的物资来源机会以及维持了健康的经济竞争同时,也确保了保护措施。

在WTO内将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作为成员政府对有关SPS协议实施的各个方面情况进行信息交流的场所。SPS委员会将审查协议的招待情况、讲座对贸易造成的潜在影响有关事宜,并与合适的技术组织保持密切的合作。在发生有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的贸易争端情况下,将使用正常的WTO争端解决程序,并可向相关专家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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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包括一个缔结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和很多部长决定和声明。缔结WlO的协议,反过来组合了现行关贸总协定章程和所有乌拉圭回合谈判新达成的协议,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样,WTO将取代关贸总协定成为国际贸易保护组织。关贸总协定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在WTO中将得到加强, 以增加争端解决专家组建议的采纳和执行。WTO和他属下的所有协议(包括SPS协议)期望在1995年1月1日生效。

2 1979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是在所谓的汞京回合(1974-79进行磋商的,198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1994年4月15日,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缔约方有:阿根廷(还未批准)、澳大利亚、奥地利、巴西、加拿大、智利、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埃及、欧共体和他的十二个成员国(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英国)、芬兰、香港、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朝鲜共和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摩洛哥、新西兰、挪威、巴西斯坦、菲律宾、罗马尼亚、卢旺达、新加坡、瑞典、瑞士、泰国、突尼斯、美国和南斯拉夫。

3 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两者都是联合国组织。

4 营养标准委员会(Codex)也制定有关食品质量、营养和标签方面的标准。这些标准与SPS协议没有直接关系,然而它们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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