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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政令畅通,切实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技术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检验检疫工作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首长问责制。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科室领导乃至技术中心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具体工作人员是依本细则追究行政责任的过错责任人。
如过错行为系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分为如下3类:
(一) 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二) 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 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责任追究与月度考核、年度考评及岗位津贴挂钩:
(一) 凡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的,当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酌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二) 凡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当月考核不能评为称职,酌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其直接领导当月不能评为优秀;
(三) 凡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当月考核评为不称职,全额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其直接领导当月不能评为优秀;
(四)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次或2次以上,或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1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五) 工作人员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科室负责人当年不能评先评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科室领导和岗位责任人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分管领导应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科室负责人应调离岗位,停职反省,对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涉嫌违纪的,交由广西局处理。
(一)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生政策性偏差或者造成不良影响;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国家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所属科室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科室领导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过错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科室负责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或涉嫌违纪的,交由广西局予以行政处分。
(一)工作人员对客户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工作人员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三)工作人员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工作人员不一次性告知客户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或样品,致使工作对象因材料不合格或样品不合要求多次往返申请;
(五)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客户答复而不予答复;
(六)工作人员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在有关事项办理过程中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
(三)主动赔礼道歉,客户已谅解;
(四)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五)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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