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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技术中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客户)咨询、联系我技术中心负责的有关检验检疫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技术中心主任对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各科室主任为落实各自负责的办理事项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全体工作人员为本岗位负责的具体事项的限时办结的最终责任人。
第四条 技术中心涉及的各项办理事项的办结时限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缩短。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按照实事求是、高效便民的原则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并经主任审核后统一对外公布。
第五条 技术中心承担的办理事项包括:
出入境检验检疫
实验室检测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办理时限。
出入境检验检疫包括化工矿产品、生丝、包装等商品的检验检疫。其流程分为受理报检、检验检疫、签证放行3个环节,合计为总流程时限。该流程时限按照本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验室检测办理时限。
实验室检测包括受理报验、检测、签发检测报告3个环节,合计为检测流程总时限,工作流程时限见表1。技术中心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制订实验室检测周期(附表2)。各实验室在此基础上制订各项目的检测周期。
第八条 实验室检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
一、报检流程时限
在客户提供单据和送样符合规定的情况下:
1、受理报验审单每单/每个样品不超过10分钟;
2、计费每单不超过5分钟;
3、样品传递到实验室不超过30分钟。
二、实验室检测流程时限
1、制样、检测按照技术中心承诺的检测周期执行;有可疑结果需要确证时,检验员需提供相应的原始记录;
2、拟证每单不超过15分钟。
3、复核每单不超过10分钟。
三、签证时间
1、制证每单不超过10分钟;
2、签发报告每单不超过10分钟。
第九条 其他检测办理时限。
日常监测的办理时限为30天。
基地备案检测的办理时限为20天。
特殊项目的检测时限根据检测资源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十条 来函来电咨询的办理时限。
客户当面及电话咨询的问题属于本人或本部门负责的,应尽可能当时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应记录询问的内容和对方电话,事后答复。事后答复一般以不影响咨询事项的办理为时限,最多不超过5天。
对OA、问答式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咨询的答复最多不超过5天。
来信来函咨询的问题属于本人或本部门负责的,应尽可能按来信来函的要求期限答复,最多不超过5天;来信来函咨询的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负责的,应在2天内转交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受理报验时,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受理。受理报检后,即时给客户出具领证凭条。检测时限从受理报验的次日起计算。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其办理时限从客户补正材料并经审核受理的次日起计算。
若所送样品的数量或重量不符合要求,或是样品出现破损情况,应当场告知客户,并在联系单备注栏里注明原因,待客户补正后再受理报验。
第十二条 实行A/B岗制度。
技术中心实验室按照定岗定责要求,确定每个岗位的责任人,即A岗。
各实验室主任为B岗,B岗除完成自身工作外,还负责合理调配、安排检测任务。
A岗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B岗同意。A岗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它原因不能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B岗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B岗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被指定人员不得无故推脱,保证限时办结制度的落实到位。
技术中心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某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A岗责任人离开岗位,未经B岗同意的,造成工作缺位并引起办理超时等不良后果,由A岗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因B岗责任人未安排好工作的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B岗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因被指定人员不服从安排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被指定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在与南宁办事处交接时,按如下程序办理,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1、审核送样联系人所填的《检验检疫联系单》,看是否填写规范、齐全。对填写不规范或不齐全的联系单,受理人要当场告知送样联系人,退回联系单,待其补正后再予受理。
2、审核送样联系人所送的样品,看是否符合实验室检测要求。即查看检测样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重量、数量要求(GB/T 4789.1-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和GB/T 5009.1-2003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查看是否有破损,特别注意当样品需同时检测理化和微生物项目时,要分开送两份重/数量均符合要求的样。当样品不符合要求时,受理人要当场告知送样联系人,并在联系单备注栏里写明原因,待其补正样品后再予受理。
3、当送样联系人提供的《检验检疫联系单》和所送样品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受理报验,并在联系单备注栏中注明受理时间。
4、技术中心在收到有盖有“特急”字样的《检验检疫联系单》时,中心主任或其授权委托人应予以即时确认,签字确认后,实验室要急事急办,优先安排检验,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在与分支局交接时,参照与南宁办事处交接时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内部交接时,按如下程序办理:
1、综合室受理报验后,在工作流程单的报验栏里签名、填上时间。
2、各实验室指定1-2人作为兼职样品管理员。样品管理员收到单证和样品后,即时签名、填上时间。
3、样品管理员要及时登记好样品,登记好样品后即时交检验员,必要时可要求检验员签字、签时间确认。
4、检验员检测完毕后,要及时地、正确地拟制报告单。
5、综合室收到拟稿单后,要及时复审、出证。如果发现拟稿单错漏较多,应退回给拟稿人要求重新拟制,由此耽误的时间由拟稿人承担。
6、综合室签字后,要及时送达或通知授权签字人手签,及时发证。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或有可疑结果需要确证,经办人应当填写延期申请表(附表3),说明具体原因,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说明已采取的措施,经技术中心领导审核并报批后,方可延期。
第十七条 经批准延期的,经办人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客户,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八条 办理部门和经办人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客户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九条 客户因自身责任,不按法律、法规和总局以及本局有关规章规定的时间到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视为按期办结。
第二十条 限时办结制不影响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完成定岗定责中除检测任务以外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技术中心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客户认为我中心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广西检验检疫局监察室或机关效能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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