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认证[2003]1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各有关实验室:
为避免重复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见附件。
以上决定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
2003年4月10日
附件:
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
一、 电焊机
二、 IC卡式电度表
三、 电线电缆
四、 1100瓦以下的小功率电机
五、 摩托车
六、 汽车
七、 工程机械(汽车起重机、罐车)
八、 低压电器
九、 电子产品
1、收录音机、组合音响
2、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
3、录放像机
4、微型电子计算机系统
十、 轻工机电产品
1、家用洗衣机
2、家用电冰箱
3、电风扇
4、电饭锅
5、电熨斗
6、灯具
十一、电动工具
十二、医疗器械产品(包括通用X射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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